追索劳动报酬
作者:蒋胜利 更新时间 : 2016-08-20 浏览量:312
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5)营民初字第2972号
原告周*全。
委托代理人蒋胜利,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涂*权。
被告四川省绿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。
委托代理人沈*龙,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。。
本院受理原告周*全与被告涂*权、四川绿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,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周*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周*全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,由原告周*全负担。
审判员 孙建国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书记员 冯 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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