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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书

作者:蒋胜利  更新时间 : 2020-01-22  浏览量:126

*德、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发布日期:2018-10-18

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(2018)川13民终1499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*德,男,汉族,生于19*3**日,住四川省营山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*帆,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肖某,男,汉族,生于19*7*2*日,住四川省仪陇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(特别授权):蒋胜利,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上诉人陈*德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(2018)川132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
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陈*德以其与被上诉人肖某之间的纠纷经过协商,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,请求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,陈*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,应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陈*德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3,300.00元,减半收取1,650.00元,由上诉人陈*德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审判长  罗勤阳

审判员  李卫东

审判员  董 行

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

书记员  王思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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